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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07-29  来源:山西省建设厅  编辑:乔铭

  晋建房字〔2011〕6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

  为提高商品住宅品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厅制定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住宅品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新建商品住宅性能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凡列入国家、省级住宅试点(示范)工程的新建住宅小区商品住宅应申请认定。其他商品住宅可申请认定。

  第三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2005)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

  第四条商品住宅性能划分为A、B两个级别。A级住宅按照评审得分由低到高又细分为“lA(A)”、“2A(AA)”、“3A(AAA)”三个等级。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审与认定

  第六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实行委员会认定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由认定委员会组织实施,由认定委员会委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 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省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

  (三)负责1A、2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以及3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初审;

  (四)负责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认定的初审;

  (五)负责省级试点(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认定;

  (六)对全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设区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在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

  (三)负责1A、2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初审;

  (四)负责B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第九条 省、设区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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