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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丰、深特等多家房企拖欠政府巨额土地金!

发布时间:2019-05-17  来源:大同日报  编辑:Rui

摘要:近日,大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了对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大同市深特东城置业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地产公司的征收决定书,均为拖欠土地出让金未缴纳者,一起来了解一下!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决定书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004号

  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13年3月19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御河西路东侧(面积25952.4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 1402002013B00296)。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6099.64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产生违约金13278.92万元,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6099.64万元及违约金13278.92万元,共计19378.56万元。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005号

  大同市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13年12月12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南环路西延路南侧(面积27125.8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1402002013B02168。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287.354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产生违约金535.63万元,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287.354万元及违约金535.63万元,共计822.984万元。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006号

  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3年1月29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魏都大道西侧(面积102429.2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 1402002013B00134。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3812.5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产生违约金7998.625万元,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3812.5万元及违约金7998.625万元,共计11811.125万元。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007号

  大同市深特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4年1月13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兴云桥西侧(面积157427.7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 1402002014B00055。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49584.1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产生违约金89374.8765万元,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49584.1万元及违约金89374.8765万元,共计138958.9765万元。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008号

  大同明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6年11月18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古城东北隅S1(面积156268.0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1402002016B00622-1)。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19882.52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产生违约金12477.88万元,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19882.52万元及违约金12477.88万元,共计32360.4万元。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009号

  大同明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6年11月21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古城东北隅S2(面积156368.1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 1402002016B00639)。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20535.92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产生违约金12867.9万元,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19882.52万元及违约金12477.88万元,共计32360.4万元。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010号

  大同市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6年1月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开源街北侧,友谊南街东侧(面积30881.5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1402002016B00012)。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2500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产生违约金2202.5万元,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2500万元及违约金2202.5万元,共计4702.5万元。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012号

  大同市深特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11年6月1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御河西路东侧(面积23735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 1402002011B00537。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27661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产生违约金69069.517万元,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27661万元及违约金69069.517万元,共计96730.517万元。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013号

  大同市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03年3月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操场城街甲6号(面积22421.12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750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750万元。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014号

  大同市天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04年3月1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新开西二路北侧(面积25158.6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886.5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886.5万元。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015号

  大同市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永泰公园北侧(面积22067.4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787.1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787.1万元。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016号

  大同市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6年11月24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同云路东侧(面积6790.6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 1402002016B00664。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违约金57.428万元,利息26.9万元,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违约金57.428万元,利息26.9万元,共计84.328万元。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 017号

  大同市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7年8月31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大庆路北侧S2宗地(面积77244.6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1402002017B00526)。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5214.15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产生违约金2733.95万元,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5214.15万元及违约金2733.95万元,共计7948.1万元。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018号

      大同市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7年8月29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大庆路北侧S3地块宗地(面积72407.1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1402002017B00548)。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4887.45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产生违约金2562.65万元,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4887.45万元及违约金2562.65万元,共计7450.1万元。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019号

       大同市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7年12月20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御河西路西侧S4地块宗地(面积20356.4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1402002017B00655)。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2440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产生违约金1026.935万元,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2440万元及违约金1026.935万元,共计3466.935万元。

   

       同自然资征决字(2019)020号

       大同市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7年12月21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大同市御河西路西侧S5地块宗地(面积60504.6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1402002017B00676)。根据上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你单位尚欠7264万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产生违约金3057.236万元,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限30日内自行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7264万元及违约金3057.236万元,共计10321.236万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请在限期内自行缴纳上述金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同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缴费账户:

  开户单位:大同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

  开户行: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

  账 号: 1100850050623012

  联系人:仝循洋 13503520485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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