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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土地市场存在四大"原则性"弊端

发布时间:2011-09-06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狄海霞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现在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界定非常模糊,造成了农村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过程需要经过国家征收这个环节。也就是说,一块农业用地要变成商业用地必须首先经过政府的征收,拿到政府手里,再进行商业开发。所以,土地市场存在的弊端显而易见。

  弊端1

  法律禁止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立法原则,造成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产权不平等,妨碍农民集体参与工业化、城市化,损害农民集体利益。

  解决方案:转变政府职能,政府是土地利用的监管者而不是土地直接经营者;立法要体现平等保护农民的公共事务民主参与权、土地信息知情权、住宅权等宪法基本权利。

  弊端2

  《土地管理法》把征地扩大到新增建设用地都要先转为国家所有,征地补偿还是维持计划经济时代的地价制度,补偿费用由政府定,不是市场价,从农民身上拿走了巨额的财产性收入。

  解决方案: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只能是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下进行;进一步赋予并平等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突出农民的土地权利主体地位。

  弊端3

  土地管理上以高度集权为主要特征的行政审批制度,为土地腐败提供了条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了很多规划、计划脱离了社会的现实需要。

  解决方案:允许农村土地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完成土地流转和土地用途变更;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

  弊端4

  国家垄断了建设用地供给以后,大量的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配置给单位无偿使用,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解决方案:改革和建立与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优化配置、公平分配的制度相适应的土地财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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