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条例是基础 需配套制度措施
发布时间:2014-08-25 来源:0352房网 编辑:杨晓敏
摘要:8月19日,国土资源部在网上公布了《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局10个方面的主要职责。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条例将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让产权更清晰,交易更便利。”8月21日,十二届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这样表示。
暂行条例的出台将会给人们带来哪些新变化?
将根治不动产登记“多头管理”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按照物权法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条例早就应该出台了。”韩德云认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可惜因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的部门利益太多,一直没能实现。
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建立囊括四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四级登记信息要实时共享。暂行条例还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提出统一要求。
在孙宪忠看来,“统一”是暂行条例的最大亮点。统一登记的部门符合物权法要求,有利于实现交易安全,是基础;而后是统一登记程序、统一权属证书;还包括立法的统一,即与物权法这部基本法律的统一。
统一登记是否与反腐败有必然联系?
暂行条例对不动产“四级联网”的实时共享的信息要求,是否会威慑持有多套不正当
房产的贪腐官员呢?是否会对有关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人查房”产生积极作用?
“我认为,暂行条例与反腐败没有必然联系。这个条例的宗旨在于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实现反腐败的功能。”曾经在全国人代会上连续7次领衔提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议案的韩德云如是说。在韩德云看来,暂行条例将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并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登记信息保密,查询单位、个人不得将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等内容,体现了保护产权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又方便其查询、防止欺诈的精神。
孙宪忠也认为,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规定和反腐败没有直接关系。暂行条例是对权利人产权的保护,并不要求普通公民向社会公布财产状况;暂行条例对产权人是否有公职身份也没有特殊要求,只要他符合登记要求,就应该将其纳入产权登记;登记信息只有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依法查询,并不是谁都可以查询。
条例是基础 需配套制度措施
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涉及了多个类别,如林地、农地、草原、房产、矿产资源等,应该有不同的细则。在暂行条例实施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所有的不动产既要查缺补漏,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便于查询又可以保密的“四级共享”不动产信息平台,这一工作量很大,也需要制定细则。
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后续配套工作内涵丰富,将包括“拟订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规章;拟订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则、办法;制定不动产登记、
土地调查统计、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遥感
监测的标准规范;拟订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