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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

2011-05-04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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