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补全房款差价缺依据
面对这种情况,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的范书领律师表示,开发商要求徐女士自己补全房款差价的要求,明显违反了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是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不合理的。徐女士可依据有关规定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面积误差 法律早有规定
范书领律师介绍说,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关于销售房产实际面积与销售面积出现误差的一些突出问题,最高法院在2003年3月通过并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早已有明确的解释与规定。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这使得处理商品房因面积差异引起纠纷的解决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还应该提醒广大业主朋友的是,商品房销售面积有三种计算方式。一个是按套计价,一个是按建筑面积计价,还有一个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不仅要把计价方式、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写清楚,而且还要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增、减多少,以及超出此范围该如何处理等内容,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他山之石:太原:商品房面积缩水超3%可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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