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房屋产权是大问题
2000年6月,小芳与小玲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花9万元购买了位于南宁市五一中路的一套房产。
因为当时小玲夫妇尚未取得该套房屋的房产证,所以双方约定,待小玲夫妇办好房产证后再办理转户给小芳。小芳付清了购房款,并搬入居住至今,但小玲夫妇办好房产证后却反悔了。
法院判决:小芳与小玲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时,小玲夫妇尚未取得该套房屋的房产证,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南宁市教育局。也没有证据证明南宁市教育局授权小玲夫妇出卖该房给小芳,因此小玲夫妇无权处分该房屋。小芳与小玲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无效的。驳回小芳的诉讼请求。
0352房网分析:购买二手房,一定要看清楚房屋的产权属性。有些房屋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房主只有使用权,并没有处分权。这类房屋,如果没有真正的权属机关授权房主处分房屋,是不能买卖的。该案中小芳明知道小玲夫妇没有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却依然购买。虽然双方曾约定小玲夫妇取得房产证后过户,可由于之前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后面的约定也就不存在约束力了。
案例四:房产证名字与实际所有人不符
今年4月,小明夫妇将昔日工友小霞告上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小明夫妇说,他们在南宁市江南区有一套房子。2001年,经协商,他们将房子交给当时住房困难的工友小霞临时性使用。直至2010年2月,小明夫妇才发现小霞已从他们的房子搬出,把房出租给别人居住,并且从2008年3月就已出租该房。
可小霞却另有说法,该房原来是小明1998年6月在单位认购的福利房。在单位正在办理房产证期间,小明因工作变动,自愿同意退出该住房。后单位收回该房屋后,将其分配给了她,购房款都由单位转退给了小明,小明也收取了房款,就连办该房房产证的费用都是由她支付的。因为当时房子认购名字是小明,所以房产证上是小明的名字。房产证办好后,一直由她保存。小霞反诉小明夫妇,请求法院确认该套房屋的房产归属。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调查后发现,小明夫妇手上的房产证是今年2月补办的,当时小明夫妇以房产证遗失为由而补办的。为了证明房子的真实归属,小霞所在的单位也出具了票据证明,证明该套房产确实属于小霞。今年6月底,法院一审判决,该套房产归小霞所有,小明夫妇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将房产所有权过户到小霞名下。
0352房网分析: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证明,该案中虽然房产证是小明夫妇的名字,可由于涉案的房屋比较特殊,是单位福利房。通过单位出具的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证明了房屋真正的归属。平时生活中,市民要特别注意保存好房产证。该案中,正是小霞手上拿有该套房屋的房产证,才保障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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