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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

2011-08-13  来源:中国土地市场网  编辑:乔铭

  对本次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用地合同签订不规范、违反政策供应土地、对土地开发利用监管不到位和违法违规用地查处不到位、不落实等方面的问题,应严肃按照部34号文件要求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相关问题纠正和处理完毕后,要上报本地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后不再重复处理。因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防止企业闲置土地、囤地炒地,有效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四)督促检查、挂牌督办。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省、市(地)两级要提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在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专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不落实的地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房地产用地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的地区,要实行专项督办验收。

  专项整治工作中,部将适时公布各省(区、市)上报的典型案件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接受公众监督。

  四、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严格落实共同责任,按照中央要求,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在全社会迅速形成强大声势和压力。要在已经成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与合同专项清理工作统筹安排,统一协调,突出重点,有机结合,整体推进。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注意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及时开展督查督办,指导和推动工作顺利开展。省、市(地)两级应当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整治中的难定难查处案件,要重点研究,跟踪督促落实。

  各地都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双保行动",对政府原因造成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查处纠正不到位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督察整改。

  (三)认真整改纠正,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要及时梳理和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清理出的合同内容不规范问题,各地要认真整改,严格按照部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用地合同条款,健全完善制度,在确保保障性为主的住房建设用地的同时,积极探索实践土地出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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