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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通知(2)

2011-08-15  来源:山西新闻网  编辑:狄海霞

  四、标准及办法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为保证评定标准的统一性和评定结果的可比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评价标准》为依据,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达到“合格”为达标,等级划分及评价方法详见《评价标准》。

  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由省厅负责认证,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

  安全认证工作按照企业自查自评、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项目抽查、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原则上,没有在建项目的企业不予安全认证。

  (二)施工现场标准化

  施工现场标准化以《行标》和《省标》为依据,开展达标验收,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等级划分及评价方法详见《行标》和《省标》。

  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工作按照项目部自查整改、施工企业组织考核、现场监理部签署评价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达标验收等程序进行。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底前):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成立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深刻领会标准化工作精神,熟练掌握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开展宣传发动。

  (二)启动阶段(2011年8月1日—12月31日):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启动标准化工作,通过企业自查自评,督促企业内部和项目部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和分析问题,认真评估安全生产工作现状。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和安全防护标准化建设等基础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认真抓好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

  (三)评价验收和推进阶段(2012年1月1日—2015年底):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运用启动实施阶段取得的工作成果,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不断规范管理行为,细化过程控制,建立“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同时,按照阶段性目标要求,企业申请安全认证和项目达标验收。

  从2012年1月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正式开展企业安全认证和施工现场达标验收。2012年6月底前,特级企业完成安全认证,达到“合格”,一、二、三级企业达到“基本合格”;2013年底前,一级企业完成安全认证,达到“合格”;2014年底前,二级企业完成安全认证,达到“合格”;2015年底前,三级企业完成安全认证,达到“合格”。

  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工作,根据企业申请,随时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认证和达标验收,对通过安全认证的企业颁布发证书,对通过达标验收的工地颁发工地标识。在开展达标活动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培养安全管理较好的企业和安全生产管理较好的项目,开展典型示范,评比奖励。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1月起):企业通过安全认证、项目通过达标验收后,建筑施工企业要不断总结和提高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巩固工作成果,全面推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作业行为和现场防护等进入规范化、常态化,各类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并建立起企业安全认证的动态核查和项目达标验收的动态评定的监管机制。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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