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进行存量房评估。要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形成存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以此评估申报价格是否偏低,不得使用其他方法进行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下浮比例应不高于20%,具体比例由地市税务局拟定,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四)实行税务部门直接征管。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必须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目前仍委托其他部门征收的少数地区,应立即纠正,改为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
三、统一规范评估技术应用工作
为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公信力,有必要对房地产批量评估技术应用工作在适度统一的基础上予以规范。现在尚不具备条件按照下列要求实现评估技术应用工作统一规范的,要通过积极探索逐步实现统一规范目标。
(一)省地税机关负责制定评估技术应用工作方案,统一评估方法、技术路线、工作流程、基本数据项和数据采集标准。地市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局地税机关制定的评估技术应用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的数据项和数据采集标准,并建立本地区的评估技术标准。县级地税机关负责数据采集、审核和录入工作。
(二)省地税机关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评估信息库。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建立全省统一评估信息库的地区,地市地税机关要建立本地市统一的评估信息库。
(三)评估方法原则上应首先使用市场法的间接比较法。
(四)评估数据和申报数据,应按照税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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