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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一直是中央政府和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年9月份住建部派出10个巡查组,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工作,目前正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署下紧张展开,对全国绝大部分省区、直辖市的保障房建设进度进行巡查。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分配等方面在内的各个主要环节,均在巡查范围内。由于前一阶段,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质量问题,所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成为本次大规模巡查的重中之重。结合巡查中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部分省市已经在住建部的督促下制定了整改方案,并迅速开展整改工作。而在2012年全年必须开工700万套以上,竣工500万套以上的“目标重压”下,如何保证保障房建设不会出现“赶工期轻视质量”问题,将是考验所在。2012年8月,住建部批复了《住建部稽查办2012年下半年工作计划》。该计划提出,在2012年下半年将安排对11省市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巡查工作。此后,住建部主要领导经讨论后决定扩大巡查的范围,覆盖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市。在本次巡查之前,尚未有如此大规模的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巡查。目前,该项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相关巡查获得的情况将在汇总之后上报部机关,并由住建部适时上报国务院。

这次巡查质量是重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巡查组在巡查过程中,在关注开工建设进度的同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施工规范等,都予以了重点的巡查,同时,也要求地方必须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终身制负责制”,并要求所有保障房必须建立工程负责人永久标牌。勘察项目中不符合项目占受检项目的18.5%,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目占近四成。每个省都和中央签了工作责任书,不能完成开工、竣工指标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问责,时间很紧。在赶工期的过程中,一旦监管放松,就会比较容易出现工程质量的问题。由于保障房的工程材料采购渠道十分多元化,所以在建材、配件的质量控制上,就必须加强监管的力度。
国务院李副总理克强曾经强调,要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现保质按期竣工,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使建设成果惠及更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更好地发挥保障房建设对改善民生、稳定增长、调整结构的重要作用。 保障房是社会和群众极为关心、政府高度重视的重大民生和发展工程,今年中央财政对保障房建设补助资金继续增加,相关部门加大了在土地、信贷、税收、债券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并进一步扩大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各地也积极加大投入,努力克服困难,保障房建设整体进展顺利。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不仅是改善民生之必需,也是今年贯彻稳中求进要求的重要举措,具有刺激消费、带动投资、调节收入分配、推进城镇化等多重效应,对有效应对当前外部环境变化、促进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李副总理强调,住房是百年大计,保障房更是政府主导建设的民生工程,必须坚持高质量、严要求。从近期全国检查情况看,保障房工程质量总体是好的,但确有少数项目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零容忍”,哪个地方、哪个环节出问题,就在哪里解决,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决不手软。保障房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工期服从质量。进一步完善制度,对新建和在建工程,严把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材料供应、工程建设和监理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对建成的项目,要严格验收监管,绝不能走过场,不达标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今年保障房在建规模大,各地进展也不平衡,要进一步落实建设条件,尤其是要创新机制拓展资金来源,更多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使计划任务按期完成。同时,随着保障房大规模建设的推进,要更加注重抓竣工、抓配套、抓入住。保障房竣工必须具备入住使用的基本条件,对新上项目,要尽量做到位置合适、交通便利,同步考虑配套建设水、电等相关市政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凡是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要尽快完备,以方便入住群众工作生活的需要,更好地发挥保障房的实际效用。#p#副标题#e#
今年将进入保障房分配的高峰,公平分配是“生命线”。保障房面向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如果建好后分配不合理,就会损害他们的利益,从而失信于民。几年来,各地已探索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好做法,核心是规范程序、公正操作、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要总结好的经验,进一步健全配租配售制度和相关法规规定,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更加详细地公布保障房开工、建成、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加快全国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联网,为公平分配保障房提供基础支撑。在严格准入的同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有效的纠错机制,把不符合条件的住户及时清退出保障房。坚决查处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利用职权侵占以及违规转租、转售保障房等行为。更多使用市场化的办法,完善保障房后续管理。要不断健全住房供应体系,使保障房建设和商品房供应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继续推进保障房建设,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同时,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深得民心的重大民生工程。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是做好这一民生工程的关键。我们分析李副总理的论述十分清晰的看到:民生地产理念贯穿始终。
保障房建设是“事关百年大计的民生工程”,要提升到发展战略高度加以认识。对于保障房建设,中央政府下了大的决心,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在推进过程中遭遇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和干扰。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从既得利益出发,或明或暗加以抵制与反对。有的地方不按照中央要求在土地、资金、税费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有的在选址、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出现问题。由于认识不到位,加上建保障房“无利可图”,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有的还瞒报虚报,忽悠中央。李副总理明确提出,保障房建设社会和群众极为关心、政府高度重视的重大民生和发展工程。保障房建设既是重大民生工程,又是重大发展工程,这一提法还是首次。改善“民生”与促进“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只有经济发展才能改善民生,只有改善民生,才能促进发展。经济发展年是基础与前提,改善民生是目标和方向。发展经济就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民生,改善民生是一切经济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障房建设是事关百年大计的民生工程,保障房也是政府主导建设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一定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出成效。
保障房质量非常关键,事关入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任何质量问题都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质量问题解决在事前,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且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决不手软。工期服从质量,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一些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中存在着不重视质量、抢工期甚至偷工减料等问题。媒体报道过一些保障房质量不合格的案例,有些还酿成惨剧。李副总理系统阐述了建设质量的重要性,特别提出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这充分说明了中央领导层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的高度重视。质量第一的原则地方政府领导应当自觉贯彻执行。住建部对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巡查,就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其重点在于建筑工程质量,已确保不出“豆腐渣”工程,确保这一民生工程顺利进行。
保障房建设要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拓展资金来源,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这是一种开放的心态,更是一种符合国情的必然选择。资金瓶颈一直是保障房建设的一大难题,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李副总理给出了答案。这也就对房地产业界提出了要求、发出了号召。房地产企业应当积极投身于民生地产,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发挥房地产企业专业优势和资金优势,参与到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回报社会、回报国家。保障房建设还要更加注重“抓竣工、抓配套、抓入住”。保障房竣工必须具备入住条件,要尽量做到位置合适、交通便利,同步考虑配套建设。这是非常细致入微的考量,也是心系百姓、心系民生的表现。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如何落实到位。“竣工”、“配套”、“入住”是确保百姓安居的三个重要环节。作为国务院分管领导,如此仔细的叮嘱与精心安排,充分说明了中央高层对保障房建设这一民生工程的良苦用心。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房地产业内人士以“内行”和“市场经济卫道士”的面目出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横加指责,说什么“保障房建设是捞命伤财、得不偿失”,“保障房建设是新的大跃进”等等,似乎只有他们才懂房地产,只有他们才为百姓考虑似的,实际上他们只不过是为博眼球的妄言罢了。
保障房建设要抓好公平分配这条“生命线”。关键是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好公平分配工作。“规范程序、公正操作、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既是核心也是基础。要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使保障房分配工作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李副总理十分严肃的指出,保障房面向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如果建好后分配不合理,就会损害他们的利益,从而“失信于民”。加快全国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联网,为公平分配保障房提供基础支撑。在严格准入的同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有效的纠错机制,把不符合条件的住户及时清退出保障房。坚决查处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利用职权侵占以及违规转租、转售保障房等行为。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这些重要观点和论述非常符合客观实际,也点到了问题的症结与要害,但是还需要做大量工作,还需要逐步贯彻落实。只有将有这些内容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并加以贯彻执行,才能为保障房公平分配提供法治保障,保障房分配和管理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公正、透明,也才能真正惠及百姓、惠及民生。因此我们说,保障房建设任重而道远。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更是一项顺乎民意的民心工程,也是一项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战略转型的发展工程。这项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的推进,将是举世属目的壮举,也是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的重大举措,更是大力发展民生地产的具体行动。值得期待与关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老交替的历史关键期,这项工程一定会交出令世人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