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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旭:不动产登记之意 目的并非为了打压房价

发布时间:2015-01-1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木子
摘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目的并非为了抑房价,也不是为了反贪。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清楚界定了出台条例的原因与目的: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这几点与调控楼市、打压房价没有直接关系。
 
    所谓“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就是将原来分散在国土、房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职能,整合到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所谓“规范登记行为”,是指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然而,很多人都把注意力集中于商品房。其实,过去十年,多数城市的商品房登记已经相对比较规范,未来规范的重点是非商品房领域、非城镇建设用地领域,也即农村地区的宅基地、耕地、林地、海域等。这与城镇地区的商品房价格变化,并无多大关系。而在农村地区集体用地上,只有宅基地、自建房,并无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
 
    所谓“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强调的是“方便”,而不是“要求”,更非“强制”。比如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比如减轻申请负担,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比如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规定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如果一些人没有意愿将已有的房产、土地等进行登记,政府是不能强制要求他们登记的。比如,部分城里人购买的小产权房,部分贪官收受的房产,即便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后,仍然可以不申请登记,官方数据库中仍然不能显示他们拥有的这部分房产。
 
    所谓“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些人可以不把自己占有的不动产进行登记,但这些人的权利也没有法律保护。比如,房产不能进行抵押,也不能进行合法转售。对于已经登记的个人不动产,政府及工作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并非什么人都可查询别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有权申请查询。
 
    可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目的并非为了抑房价,也不是为了反贪。因此,对楼市和房价的冲击,远没部分人预期的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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