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的是,如何实现第三个原则,“决不能让开发商在小产权房中占便宜”,这句话衍生开来,就是不让农村土地流转与小产权房成为新一轮既得利益者的盛宴。
由于在定价博弈中,农民具有天然劣势,避免农民得到小笔补偿而失去日后保障,是政府首要考虑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有必要加重农民的博弈砝码,让农民持有地票入股公司,分享日后红利,或者干脆像我国台湾地区一样,让农民持地或者持票坐等地价升值,都是不错的方法。关键是让农民获得土地资产的溢价,一劳永逸地解决城市化即农民成为城市贫民的难题。农民获得土地流通权,自然会保护自己的利益,开发商与地方政府的非正常溢价途径也就被封堵。
种种困难不是改革滞后的理由,在土地市场一场自下而上的改革已经初露端倪,这是市场突破限制的象征,其意义不在小岗村承包之下。
日前,备受关注的宋庄宅基地房纠纷案中的两起案件在法庭的主持下和解。而与此同时,宋庄镇政府一份《宋庄镇农村宅基地流转办法指导意见》,已经下发到各村委会。该指导意见规定,农民有权处置房产,无权处置宅基地,村民一旦卖掉房产,就视作放弃了宅基地的使用权。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后,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并将使用权转给艺术家。村委会所得使用权转让收入将按地块大小平均分配给村民。
要赶上市场化的脚步,有关部门不宜胶柱鼓瑟,有关亏损可以通过市场差价来弥补。此前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在回应“小产权房”问题时曾表示:国土资源部从 1999年开始,就在全国不同地方,开展了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验试点,现在正在不断地总结经验,在适当的时机再提交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解决。
立法解决应该有建设性,关上小产权房大门,相当于关上土地产权变动的大门,关上农民分享土地资产收益的大门,与目前各地的土地市场化努力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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