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政发【2011】43号文件及大同市总体规划,立足于本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代王府修复工程(二期)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征收范围:东至回回巷、更道街;南至大东街;西至代王府修复工程一期项目用地(仓巷、大有仓街);北至仁和美街向东延伸80米。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2年1月31日至2012年2月29日。具体征收区域及时间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安置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四、相关政策:
1.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2.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正式房证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组织纪检、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3.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下统称为被征收人。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国家经租产房屋:
(1)符合政策返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没有居住的,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不予补偿。
(2)对持有原《大同市公产房屋租赁证》(符合政策已返还产权)的承租人,经大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确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原则上按国有产房屋征收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市财政评审中心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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