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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出台

2013-11-18  来源:0352房网  编辑:李建霞

摘要:今后大同市民如发现环境安全事故隐患、环境违法行为,可进行举报,相关部门核查后将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轻重,依规给予举报人3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这是11月15日从市环保局了解到的。

  按照大同市近日制定出台的《大同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环境安全事故隐患、环境违法行为,共有4种举报渠道:拨打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受理中心电话:12369;拨打传真电话:0352—5022085;通过网络邮箱举报:jianchazhidui.123@163.com;书信、来访举报:大同市文昌街3号。

  所举报事项经核查,属于环境保护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现金奖励。具体为:举报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奖励10000元;举报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视不同情况予以奖励,如举报扬尘污染、燃煤锅炉污染、餐饮业油烟污染、噪声污染的,经核查属实,根据违法情节和污染程度,奖励300元至500元。举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违法建设项目;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在线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环境违法行为;土小企业违法生产;已关闭淘汰企业死灰复燃的,经核查属实,根据违法情节和污染程度,奖励1000元至2000元。举报向土地、大气、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根据违法情节和污染程度,奖励2000元至3000元。举报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转移运输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固体废物,违规使用放射源等,经核查属实,根据违法情节和污染程度,奖励3000元至5000元。

  另外,如果举报的事项经核查是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违法行为;举报人为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举报人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责任人以及其他不属于举报奖励情形的,不适用该办法的奖励规定。

(责任编辑:李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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