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成为房产小业主5年的历史,也是做全职业主权益维护者公益活动的历史,同时,也亲身经历、亲眼看见和认真研究过几十起与房产有关的业主维权案例。
通过这些研究,特别是研究那些失败的维权案例,我们发现,业主维权活动中有着很严重的历史痕迹,很强烈的“群众运动”色彩。尽管业主们自己认为是“群众利益无小事”,但这其实是和我国在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不是依人数、财产的多少而是依法律、依事实的原则相违背的。
除因广大业主的传统思维模式而导致的维权行为模式本身产生的问题外,另一方面,业主们闲暇时间少,维权搭便车的思维基础也是在共有财产利益维权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此外,希望“有个领袖替大家做主”而放弃自主权利和监督权利的“懒惰”臣民情结,也是造成维权后又维权的主要根源。
人们的思维模式各式各样,产生了各式各样的维权活动,成功自有其成功的原因,我们将另文总结。但纵观那些不成功甚至失败的案例,大概有如下一些表现。
*用“自残”的方式维权。
因为某个维权目的,而在小区内部刷标语,贴大字报,放高音喇叭等等行为,不一而足。这些行为的主导思想是“政府总不会坐着不管,管就得给我解决问题”。殊不知,市场经济条件下,房产是业主们自己的房产,不再是政府的财产。除了自己应该对自己财产的毁坏而伤心以外,别人是不会为此伤心的。
因此,这种维权方式往往不能奏效。
该种状况的隐形版本,是以维权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管理费的缺失必然导致物业管理活动的缺失,最后导致的还是自己房产价值的损失。
该种情形的“同归于尽”版本,是发展商未全部售出房屋的房地产项目中的维权活动,结果应该会和我们给它的名字一样,同归于尽。其后果导致下一种维权表现。
*维权同时侵权
这是维权过程中常常发生的情况。维权活动中堵塞小区出入通道,甚至堵塞公共交通的行为,是对非维权活动参加者的通行权利,甚至是对公共利益的伤害。这种维权往往导致在和一个对手维权时,却要引起另外一个或者几个对手对他们的维权。
这种维权的结果,使得维权者顾此失彼,甚至可能因小失大。
*对侵权事实,见谁跟谁维权
某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原因可能是非常复杂的,甚至可能是社会层面甚至法律本身层面的问题。但是维权也要像解决矛盾一样,分清主要、次要矛盾,解决问题也要分清先后顺序。可由于维权行为往往人数众多,见到发展商“维权”一通,见到物业又再说一遍,甚至如果街道办事处不积极配合也会遭到愤怒的言语相加,更有甚者随意谩骂司法制度。这样的维权活动,不要说从感情上落得个谁都不同情,即便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也因为这些行为导致谁都不愿意提供帮助。
这种情况好比瞎子乱打,效果自然不如获得最大同情和帮助下的“集中兵力打歼灭战”来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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