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客户A在某小区以8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待装修完毕还未入住,便以12万元卖给客户B。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交付房款,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客户B便搬进新房居住。经过一段时间,客户A见房价又在上涨,于是再次以1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客户C,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此后,客户A欲将12万元现金退给客户B,并要求其退房。但客户B认为其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交清房款已入房居住,应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拒不退房。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最后,客户A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判令客户B退房,房屋所有权应属客户C享有。
本案的焦点是未经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其效力如何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谁?对此,产生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客户B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就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由于客户A与客户B的买卖合同不成立,自然导致双方的买卖合同不生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确认房屋归客户B所有。理由是:客户A与客户B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房屋已交付管理使用,应撤销客户A与客户C的买卖合同。
第三种意见认为,未经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买方不能享有所有权,这种后果不是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是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的。应认定客户B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必须退房;客户A应承担违约责任;客户C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说明财产所有权转移与否,并不决定合同效力的有无。本案如果认定客户A与客户B之间的合同无效,那么即使客户A未将房屋又卖给客户C,客户B也无权请求客户A办理产权过户以履行合同,客户A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的。显然,认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房屋买受人的利益。相反,认定客户A与客户B的合同有效,客户B有权请求客户A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因为客户A已将房屋卖给客户C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客户A已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应解除合同。因是客户A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客户A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客户B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客户A与客户B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客户B无权享有该房屋所有权,必须退房。客户A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客户B的购房款,并赔偿客户B的损失。客户C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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