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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11-05-0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房屋权利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房屋所有权和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以及保障其将来取得该物权进行登记发证,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利以及对房屋权利进行预告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所有权登记;

  (三)他项权利登记;?

  (四)预告登记。?

  房屋权属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进行的统一登记。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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