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找优惠?就上0352房网![登录] [注册]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2011-05-14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人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二)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城市容貌规定;

  (三)符合当地居民习俗;

  (四)因地制宜。

  第六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的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应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未经鉴定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

  第十一条城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实施。

(责任编辑:0352房网)

上一篇:国土部:坚决制止和严查小产权房等违法行为
下一篇: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本站不保证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如有虚假房源请及时举报,一切房源交易与本站无关,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9-2013 0352fang.com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0352房网 版权所有。
客服热线:0352-7952202  QQ:43201601   E-mail:fang@0352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