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通过新建、配建方式筹集各类保证性住房2.97万套,其中廉租住房5200套。加快危陋住宅区改造步伐,今年完成危陋住宅区拆迁面积43.5万平方米,使8070户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出台《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年内筹建公共租赁住房1.75万套。积极探索限价商品房保障模式,年内建设限价商品住房4000套。
2、加强税收征管
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3、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金融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认真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政策。
4、限购令框架已定,细则未出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购买住房前,购房人持有有效证件到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对其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进行核实。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持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购房相关手续,具体政策细节由石家庄市房管局制定。
5、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方案,6月底前建立覆盖县(市)区的基础数据库,切实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系统。
6、增加住房土地有效供应
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要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7、实施日期:
2011年2月19日——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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