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山西出台的《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曾提出,经适房购买后不得上市交易的时间限定为“5年之内”。
近日,我省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禁保障性住房出租、转借、闲置。对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办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续。特别提出,从2011年起,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对需出售的,由政府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予以安排。
根据新出台的意见,在十二五期间,全省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16.93万套,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要达到20%以上。
意见中还明确了我省保障房建设的具体目标,其中,今年保障房工作总任务为37.54万套,含新增廉租住房货币化补贴2万户、农村危房改造5.5万户。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连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5年底前,对房屋整体存在危险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全部实施改造。
6月28日,山西省房地产协会会长袁纶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政策的出台,意味着经济适用房将彻底不能上市,作为稀有资源,用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同时,我省将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预算安排对52个国定、省定贫困县和5个插花县建设的廉租住房按国家补助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对非贫困县(市、区)建设的廉租住房和所有县(市、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
对于保障房建设中的“土地”,意见中也明确指出,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单列。各市、县政府要建立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意见还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可自建保障房。允许把企事业单位富余存量土地纳入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统筹使用,所建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解决原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问题。此次规定出台明确企事业单位可自建保障房。
对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如果纳税确有困难,按照意见的规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将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今后,我省将进一步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公租房的建设用地要优先保障供应。市、县可通过配建、改建等多种方式,增加公租房房源。
对于新建的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的租金则按照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
除此之外,我省鼓励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用于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新政的出台将有力保证保障房的建设,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维护民生民意的团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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