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山西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2006年6月19日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地产预(销)售广告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发布的房地产销售宣传广告必须登载许可证号,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不得收取订(定)金、预付款或以其他形式变相提前销售,也不得进行销售宣传,媒体不予登载其房地产销售宣传广告。违反以上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
二、加强房地产销售行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改变设计。在完成商品房项目预测绘、网上生成楼盘表后,不得私自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销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明示“五证”(《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如实告知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土地或在建工程是否已被抵押的真实情况,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三、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2004年1月1日以后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必须在网上销售、网上备案,并在合同签订30日内进行文本备案。在《太原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办法》发布之日(2005年12月18日)前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备案的,统一到市房地产交易所补录商品房相关信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公示与现场公布的销售价格、销售进度的信息必须一致。商品房销售均价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申请变更网上价格信息,同时报市房地产交易所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虚拟草签合同,制造“订房退房”等虚假信息。严格实行实名制购房。严禁期房转让。
四、强化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书面代理销售合同,规范经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办房地产中介业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任何财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由其从业的中介机构承担。
五、规范房地产代理销售行为。房地产代理销售机构在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后,须及时将销售委托书等相关手续报送市房地产交易所留档,以便作好房地产代理销售的管理工作。外地房地产代理销售机构代理太原市楼盘,须到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人学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须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明示“五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没有资格或未经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严禁代理销售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六、加强房地产展销会的管理。举办房地产展销会的单位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销售楼盘必须具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展示楼盘必须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材料由举办单位统一报送市房地产交易所,经审查备案后方可举办和参展。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举办房地产展销会的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七、规范房地产拍卖行为。凡拍卖本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房地产。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拍卖人在拍卖活动前,须将房地产拍卖标的相关证件、资料报市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权属不明晰、证件不齐全,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其拍卖结果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认可。
八、完善二手存入市房地产交易所设立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专户进行托管,以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中介机构直接或变相收取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资金(包括订金),经举报或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查实后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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