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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监管及推动工作通知

2011-08-16  来源:山西省建设厅  编辑:乔铭

  并房 [2006]10 号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太原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交易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 ,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借鉴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活跃我市二手房市场,经 2006 年 3 月 13 日局务会研究决定,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监管,推行存量房资金托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

  一、责成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尽快 建立资金托管方式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启动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户。 协调银行等部门加强对交易资金托管账户的监管,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支付协议的示范文本,在协议中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存入、支取和转移的条件、程序, 做好基础工作,尽可能做到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二、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存量房交易代理业务中,除交易当事人约定自行交割外,应当 提示存量房买卖当事人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将交易资金存入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建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户免费进行托管,而 不得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交易当事人的购房款或保证金。

  三、太原市房地产 交易所在受理存量房交易登记时,应当查验其交易资金是否进行托管。交易当事人约定自行交割的,要有书面协议;交易当事人需要进行交易资金托管而未托管的,要在补办交易资金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准,自觉遵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放心中介服务。

  五 、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擅自收取或挪用房款甚至携款潜逃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予以警告、暂停其办理交易手续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撤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直至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记入房地产中介企业和房地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六、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期间,不计利息,不收手续费。

  七、 存量房资金托管是实践“三个代表”、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一项便民服务重要措施,也是从源头上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 , 认真落实。

  八、本通知于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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