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对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在缴存2011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自2011年7月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1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
2、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1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本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7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980元;清徐县900元;阳曲县820元;娄烦县740元。二是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237元的3倍,即9711元。
4、缴存基数超过9711元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缴存比例
1、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及国资委或者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困难企业和比较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各不得低于5%。除此之外,其他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备案,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3、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各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调整要求
(一)各单位都要进行本缴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
(二)上一年度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以及本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备案后再进行调整。
四、有关事项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做好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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