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提高国土资源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重大政府信息的公开进行合法性审查。局信息中心负责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技术维护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本局主要职能、领导简介及分工、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二)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本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市级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大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及其他国土资源规划、大同市城区基准地价等;
(四)行政审批事项。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权限、办结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办理情况,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公开交易条件及结果;
(五)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依据、标准和重大案件处理结果,重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
(六)监督投诉及联系方式。群众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信访渠道和处理程序;
(七)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1.群众普遍关注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要决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2.本局年度工作计划、重大项目、重要活动和会议、政务新闻、工作动态、地方动态等;
3.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国土资源统计信息。
(九)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十)人事管理信息。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开招录、奖惩等情况,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预告、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任职等情况;
(十一)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国土资源管理事项。
上一篇:北京市青老年试点公租房将展现项目的独到特色
下一篇:大同市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