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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手房调控细则 价格参考价格计算征税

发布时间:2011-07-11  来源:未知  编辑:狄海霞

  从7月11日起,深圳市民申报的二手房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计税参考价格的,按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算征税;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按计税参考价格计算征税。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在市规划国土委网页,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查询系统昨日已经上线,今起市民只需输入身份证和房产证号,就可在线查到相应房产的评估价。

  记者7月10日了解到,市地产权登记中心已为按评估价征税工作建立了新的系统平台,同时设置了专门窗口接受咨询。

  根据规定,存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分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纳税人在申明书上签章申明确认,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有虚假内容,由其本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在个人转让房地产中,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而若有三种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三种情形具体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地产原值的;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未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房屋买卖完税凭证或“核实征收”手续的。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5号),自2011年7月11日起,深圳市范围内的存量房(即二手住房)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

  在登记中心现场,有关“征税新政”的温馨提示和办税须知已经粘贴于窗口告示栏;各种宣传资料和申报表格统一放置于宣传架上。

  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分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细则如下。

  A核实征收方式

  1.个人转让房地产,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3.采用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只有房地产原值凭证,没有相关合理费用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既有房地产原值凭证,又有相关合理费用凭证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

  B核定征收方式

  1.个人转让房地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地产原值的;

  (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3)未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房屋买卖完税凭证或“核实征收”手续的。

  2.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征收率*,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卖房3%。

  3.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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