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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关于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与监管条例

发布时间:2011-07-26  来源:中国土地市场网  编辑:狄海霞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

  3、《关于开展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运行示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7号)

  4、《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

  二、系统的架构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一套规范、两种网络、三个系统、四级体系、五大版块”。

  (一)实行“一套规范”:制定一套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技术规范,包括监测数据采集技术规范、监测数据库标准规范和监测分析指引等。

  (二)运行“两种网络”:已开通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市、县,通过主干网实时传输相关信息(含坐标),形成内网数据库;未开通主干网的市、县,通过互联网上传数据(不含坐标),形成外网数据库,定期对两个数据库进行同步复制和转换,统一汇总至金土工程数据中心。

  (三)关联“三个系统”:包括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建设用地备案系统等三大业务系统,实现从土地审批、征转用、供应到利用的全程跟踪监管。

  (四)构建“四级体系”:监测监管系统运行范围覆盖全国,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网络体系。

  (五)搭建“五大版块”:即土地供应信息,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信息,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土地收购储备信息和土地价格信息。

  三、系统的目标

  (一)实现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各环节监测监管的无缝对接。全面梳理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重构监测监管流程,规范数据采集格式,完善数据采集体系,健全系统自动核查功能,确保各环节的监测监管。

  (二)开发权威的信息产品体系。充分挖掘系统数据体系的潜力,结合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定制报表,开展监测监管分析,形成权威的信息产品,及时回应领导关注和公众关心的问题。

  (三)打造全面的土地市场信息发布平台。按照流程,将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关键环节信息在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及时对社会公开。同时,定期向社会发布权威的信息产品,切实引导社会舆论。

  四、系统的内容

  (一)形成数据采集体系

  目前,监测监管系统已经初步实现对土地供应、开发利用、二级市场、收购储备、集体土地等市场数据的采集。

  但从环节上看,还尚未实现全程覆盖,有的信息采集还不够标准化。为此,本次改版,在数据采集上重点加强以下方面:

  1.建立标准化的文本录入格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范》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确定的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土地成交公示和土地供应结果公告的标准文本,设定地方填报格式,一方面为规范各地供地行为打下基础,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取有关数据开展相关分析。

  2.建立与审批系统的关联关系。发挥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系统的协同效应,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土地来源信息与部审批系统、审批备案系统、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同步,确保审批与供应环节的对接。#p#副标题#e#

  3.在投资主体中增加上市公司选项。为做好与上市地产企业用地审核等相关工作的衔接,在现有投资主体性质分类的基础上,增加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选项。

  4.在行业分类的基础上增加产业目录的分类。为进一步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跟踪分析,以发改委的产业目录为基础,在工业用地的基础上增加产业目录分类。

  5.增加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情况的跟踪监管。在土地动态跟踪监管信息中增加土地出让价款实际支付情况的监管,跟踪采集土地出让金实际缴纳情况。

  6.建立与土地供应政策匹配性校验。根据土地供应规模、开竣工时间约定,出让金缴纳进度等供应政策,将其与具体的供地项目相关联,对于不符合供应政策的项目设置提示功能。

  7.建立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关联关系。按照行政区划,将各个土地级别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与供地的具体价格相关联,跟踪工业用地最低价的执行情况。

  8.完善储备土地的信息采集。在储备土地的面积上,按待开发面积、正在开发土地面积和完成开发土地面积进行填报。在储备土地的资金收支上,按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举债的贷款、其他资金和利息收入分类填写资金来源,按土地价款或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土地开发费用、贷款利息支出和其他费用分类填写资金支出情况。

  (二)建立灵活的报表定制系统

  根据系统采集数据的情况,结合土地市场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报表定制系统,及时形成支撑热点、难点问题分析和形势判断的统计报表,并定制不同类型分析模板,共享分析成果。重点开发能够反映以下信息的信息产品:

  1.土地供应总量、来源、结构和分布情况;

  2.土地供应的行业分布和投资主体情况;

  3.土地供应的地面地价和楼面地价情况;

  4.土地出让价款收缴情况及总量、结构和分布情况;

  5.土地开工、竣工情况;

  6.土地闲置状况、原因及分布情况;

  7.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审批土地的批而未供情况;

  8.土地储备情况。

  (三)完善信息发布方式和发布内容

  1.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调整中国土地市场网的网页设计,将原来在监测监管系统内运行的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成交时间、成交价格、土地价款缴纳情况、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竣工时间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及时在部门户网站中的中国土地市场网专栏对外发布。

  2.发布权威市场信息产品。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围绕领导同志关注的、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开展监测分析,专题发布相关信息产品,切实引导社会舆论。#p#副标题#e#

  五、系统推进的保障

  (一)建立制度约束,进一步明确加强监测监管的政策措施。在拟于近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理清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各环节的衔接关系,完善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和强化制约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项目申报机制,实现土地开发利用信息备案制度。从2010年起,房地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要实行申报制度,土地受让方应在项目开工、竣工时,以书面方式向出让方备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受让方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出让方申报延迟开工、竣工的具体事由并作出说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将相关内容及处理结果上传至监测监管系统。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结合部双保行动和重大问题调研,进一步加强监测监管工作的专项督导。一是结合近期拟与监察部联合开展的土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全面检查合同网上填报情况和合同的履行情况;二是加大定期通报力度,主要对各地系统运行情况、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等进行通报。对系统中到约定开工时间满一年以上未填报开发利用信息的地块将视为闲置,直接在网上公示,并按期通报;三是开展实地核查,根据系统运行情况,组织各省(区、市)开展相互检查,对选择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城市开展实地核查,督促开展相关工作。

  (四)加强监测监管分析,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以监测监管的相关数据为基础,充分发挥相关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的力量,从土地市场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及时开展全国土地供应和土地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与监管分析,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监测与监管分析,特别是要应对领导、社会和媒体高度关注的问题,主动作为,培养自己的专家和权威言论,加快建立土地市场的快速反应机制,有效回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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