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提供保障性住房是民生和房地产调控的重大事项。现已明确今后数年新建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目标,具体划分为各地的建设任务。鉴于各地经济适用房、“双限房”供给方面漏洞甚多、弊病丛生、管理成本甚高而扭曲现象防不胜防的现实,除“共有产权”式的有利于封杀套利空间的经济适用房之外,我们原则上并不支持再继续提供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这里主要讨论如何通过PPP提供廉租房和公租房。
一、关于廉租房的PPP提供模式
廉租房不可能由市场自行提供,但政府引导、拉动非政府资金参与建设仍是必要和可能的。可通过以下几种PPP方式。
建议一:政府与投资机构合作,通过建设转让(BT )的模式提供廉租房
BT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BT的含义是:政府公共部门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的项目(在这里即为政府规划中已确定建设的廉租房)授予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投资人按照政府要求,在得到合同确定的政府特定政策支持的条件下,承担工程的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后政府按照合同的约定回购该项目。
B T方式的关键点有三个:一是选择的投资机构要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同时应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因为,选择BT方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解决廉租房建设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如果项目公司自身实力不强和其融资能力不强,就失去了选择BT形式的意义。对于项目公司的自有资金要有一定的要求,如自有资金应当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等。自有资金比例占得越大,项目风险越小,反之风险就大。二是回购的方式选择要合理。政府在选择回购时,可根据资金情况来确定,如果未来资金不够充裕可分阶段来回购。三是政策支持条件应合理,符合国土开发的“顶层规划”和适度、可操作的原则。
B T这种形式的参与主体,一方是政府公共部门,作为项目的发起人和业主,是项目的最终所有者。另一方是投资人,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由出资人和承包商结为联合体,组成投资人;另一种是承包商独自成为投资人。
二、关于公租房的PPP提供模式
公租房的房租比廉租房高(但仍低于市场价格),且征收稳定。其建设成本,可以通过房租部分收回,如果政府再给予适当的补贴或政策优惠条件,经营者可以通过对其建成后的经营管理,收回成本并获得一定的利润。因此,可以考虑PPP中的以下两种具体形式:
建议一:政府与投资机构合作,采用BO T模式提供
B O T是Build(建设)、O perate(经营)、T ransfer(转让)三个英文单词的缩写,概念上代表着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时段。此形式的基本思路是,由政府授权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项目公司在经营管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B O T已在我国被广泛应用在水务、发电、垃圾处理等多个领域中的建设项目。
B O T基本操作过程是:政府公共部门确定公共租赁房规划与建设项目后,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就此项目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管理(也可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管理),经营期过后把所有项目资产转交给政府相关公共部门。
在某些有必要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补贴的形式,使项目投资者达到收回投资并得到合理投资回报的水平(此时虽未能“不花钱也办事”,但仍显著地“少花钱多办事)。补贴有两种方式,一是补贴给公租房使用者,再经房租形式由经营者收取,二是直接补贴给经营者。现金流量补贴的高低通常与经营的期限长短成负相关,即经营期限越长,政府现金补贴越小,反之越大。
建议二:与私人持有者合作
政府通过社会中介公司,收集一定数量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闲置的私人产权的住房,对这些私人产权住房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如房租税收优惠等),让房主提供给需要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如果公共租赁住房的房租水平与他们的出租价格相比过低,政府可以通过对出租者补贴或对入住者补贴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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