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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建商品房将配建公租房 建筑面积60㎡以内

发布时间:2014-06-19  来源:太原晚报  编辑:李建霞

摘要:17日,山西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为改进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和管理模式,提高房源和资金使用效率,2014年起,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将按照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5%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收回。

 
    避免产生“夹心层”
 
    根据现有的制度设计,廉租房主要针对具有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主要是针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两者在平行运行过程中,曾对住房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由于保障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排队,导致群众申请不便。受限于准入门槛不同,两种保障房不能调剂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闲置浪费。再比如,对于因收入等发生变化,需要从廉租房对象转换成公租房对象的,需退出原廉租房保障后再申请新的公租房保障,给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国家要求从今年起,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运行。这样做,有利于这两类人群的住房保障实现无缝对接,避免形成所谓的“夹心层”。
 
    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
 
    按照山西省的“实施意见”,2014年起,各地新建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2014年前开工的在建廉租住房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各地可采取集中建设、配建、购改租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山西省将完善定价机制,其中,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70%以下,对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则控制在10%以下。
 
    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市、县(区)政府可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给予适当补贴。
 
    太原市将制定实施细则
 
    在分配方面,各地将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需求。对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按照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根据该“实施意见”,各地将结合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需求和保障房的房源情况,再制定实施细则,对现行相关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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