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遭遇中介失约 业主定金化泡影
发布时间:2011-09-01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狄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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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4日,刘女士在通过开发区一房产中介与房主谷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购买房主名下“绿岛印象”8号楼1803室,刘女士向房主预交2万定金,由中介为其办理该房屋更名事宜。事后,刘女士又与中介签订《退款协议》,约定若更名手续失败,将在2011年3月7日退还定金。
消费者刘女士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并交了两万定金,约定由中介公司办理房屋更名事宜,并签订协议约定更名手续最后办理日期,可逾期后中介公司却以“更名办理已进行无法中止”为由拒不退款。21日,记者从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获悉,经调解,中介公司已退还刘女士定金。
双方约定日期逾期一周,中介仍未办理好房屋更名,刘女士多次向中介要求退款均被拒绝。理由是更名正在办理之中已无法中止办理,只是办理完毕的时间不确定。经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工商人员调查发现,“绿岛印象”8号楼1803室已经网签,并在房产部门备案。中介所谓的更名手续,实际上是通过内部关系将房屋已登记的卖家姓名更换为买家姓名,暗箱操作完成房屋买卖交易,以使卖方规避所得税。据该中介负责人称,他们已向所谓内部人员支付了办理费用,因此不能为刘女士退费。
工商人员认为,中介已与消费者约定了退款时间,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该中介应该代房主谷先生退还定金。在执法人员调解下,中介方最终代替房主退回刘女士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