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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三统一”

发布时间:2014-06-25  来源:山西晚报  编辑:木子

 

    低保户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费

    集体补助方面,《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将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今后,政府将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省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或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补助,市县政府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将由市县政府补助。《意见》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个人不缴费不予补贴,事后追补缴费也不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应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养老保险待遇方面,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部分,目前山西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未来,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国家的安排,山西省也将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山西省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符合三个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

    今后,在山西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三个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将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

 

    缴费期间迁户籍个人账户可一次性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基金管理方面,山西省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意见》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此外,山西省还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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