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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12315举报中心解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亮点

发布时间:2015-03-17  来源:0352房网  编辑:阿紫
摘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大同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办法》的内容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措施更细了。
  
    网购收货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依据新《消法》规定,《办法》细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保护措施,《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
  
    网络经营者不得擅自发送商业信息
  
    在继新《消法》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办法》对此进行了呼应。第十八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个人网店可暂不办理工商登记
  
    《办法》规定,按照现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考虑到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和促进创业就业的需要,现阶段仅对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其暂不办理工商登记,但规定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并向平台进行实名登记。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更大
  
    《办法》针对网络交易中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行为作出规范。第三十一条特别强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于:大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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