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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管理中心获悉:城镇居民医保有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5-10-16  来源:大同日报  编辑:古翔

摘要:15日,有关媒体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从10月8日至年底,大同市陆续开始为城镇社区居民办理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费业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与往年不同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等方面有了新的政策

  

    据了解,大同市从2008年起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每年的参保人数呈逐年递增之势,2015年的参保人数已达43万余人,其中城区和矿区的人数占到30万余人。

  

  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居民科负责人讲,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成年城镇居民:1.普通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90元;2.成年低保对象每人每年90元;3.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不缴费。二、未成年城镇居民:1.普通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元;2.未成年低保对象每人每年40元;3.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不缴费。这位负责人说,今年的个人缴费标准,除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与往年一样不缴费外,其余缴费人员均比往年每人每年提高30元。

  

  这位负责人还说,与往年不同的是,1.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当年,凭所在地新生儿的城镇户籍或其父母城镇户籍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当年不再缴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对新生儿下一年仍未办理城镇户籍的,也可凭其父母城镇户籍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医保机构办理参保缴费。2.凡上一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错过本年度缴费期、参保人员要求补缴或身份认证的居民以及错过本年度缴费期的新参保居民,可以补缴本年度的个人应缴额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从缴费之日起满30日(往年6个月)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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