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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医保提高筹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5-10-21  来源:大同晚报  编辑:古翔

摘要:日前,有关媒体从市社保管理中心获悉,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一步提高了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我市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9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元。

  

    与此同时,本市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也合理提高。据该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当年,凭所在地新生儿的城镇户籍或其父母城镇户籍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当年不再缴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对新生儿下一年仍未办理城镇户籍的,也可凭其父母城镇户籍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医保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入学当年在学籍所在地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学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校期间连续缴费参保的,毕业后仍可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用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形式,特别照顾低收入和残疾人群。此次提高本市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后,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达到57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达到430元。

 

    普通成年居民每人每年各级财政补助380元,个人缴纳190元;

  

  成年低保对象每人每年各级财政补助380元,民政补助100元,个人缴纳90元;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各级财政补助380元,民政补助190元,个人不缴费。

 

  普通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各级财政补助380元,个人缴纳50元;

  

  未成年低保对象每人每年各级财政补助380元,民政补助10元,个人缴纳40元;

  

  未成年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各级财政补助380元,民政补助50元,个人不缴费。

* 免责声明:本页面展示相关文字、图片以及建筑设计效果图是对项目所做的示意表现,仅供参考,最终标准详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图则;所涉及面积段均为预计规划建筑面积,最终计算面积以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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