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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明确规定责罚制度(2)

2011-10-15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狄海霞

  对于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区内道路、共用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住户,将被处罚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新《条例》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与以往不同的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负责指导、帮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纠纷,居委会、村委会予以协助和配合。同时明确要求,公安、住建、规划、市政、环保、园林、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依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50%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此外,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如有20%以上业主提议、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等。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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