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5.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1)被征收房屋属营业性商铺,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就近安置。
(2)被征收房屋为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房的调换房屋安置地点为:御河西岸(桥南)安置区、南城墙广场西侧安置区、云波里安置区、南环西延安置区、同泉路安置区、御东安置区。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类型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执行城区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六、安置区分类价格:
南环西延安置区、同泉路安置区、云波里安置区、御东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优惠成本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平方米结算。御河西岸(桥南)、南城墙广场西侧安置区:补贴价按1100元/平方米结算,优惠成本价按21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8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600元/平方米结算。
七、 搬迁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补偿,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补偿,补偿按两次支付。先安置后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八、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被征收房屋属平房及土楼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偿按300元/月;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
九、搬迁时间奖励
在政府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
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依据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纳税额、营业额等产生的相应利润,按3个月利润额进行营业损失补偿。
十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订立搬迁协议并搬迁的,1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可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家费、时间奖励。
十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对手续不齐全的营业性商铺按原始购买金额加利息进行补偿。
2.对征收国有土地上自盖的房屋(偏房),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的偏房价格给予补偿。
十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
十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十五、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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