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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1000亩葡萄园强征为高铁安置房建设用地(2)

2011-07-21  来源:时代周报  编辑:宋羽欣

  仅5天后,更大规模的拆迁行动开始。5月25日凌晨三时许,近3000人将村子围了个水泄不通。“他们把村庄的路口全部封了,还拉了警戒线。”3号楼的20户村民被强制拆迁。拆迁人员野蛮地用铁棍撬门而入,把人从房屋中抬出来。“家具都被砸坏了,小孩儿都被吓哭了。大家都很害怕。”韩树林想起那天的情形仍然心有余悸,“其中,井传党和井秀美两人还遭到殴打。”

  土地性质成补偿悬殊借口

  第一次强拆在当天中午就全部完毕。3号楼留下满地疮痍。

  此事过后,村委会进一步提高了补偿标准。村主任管廷良向村民许诺,增加10平方米/人的安置房面积,且回购的价格也从900元/平方米降至600元/平方米。

  而在杜宪华看来,这是“威逼之后”的利诱,“这10平方米/人的补偿只是口头承诺,并没有写在协议之中。”

  2010年的6月19日和6月22日,井家沟村民又遭遇了两次大规模拆迁。在经过3次强拆之后,328户房屋全部夷为平地。

  尽管拆迁早已结束一年有余,杜宪华、李茂和、井传亭等8户村民仍然没有签署补偿协议。“没签署协议的,不仅得不到资金补偿,安置房也无份参与。”

  但是在管廷良眼中,一直没有签署协议的村民,“应该是脑子进水”。他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就相邻村庄却为何补偿标准相差如此悬殊时如此表态:“邻村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而井家沟村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因此,导致补偿标准不一。”他还告诉时代周报,“国有土地的补偿是没有安置的,集体处理的补偿是有安置的,每人40平方米/人。集体的补偿比国有的补偿得到的实惠要多。”

  七贤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令平就此给出的解释与管廷良也别无二致。据王令平介绍,山凹村1989年就已经进行“农转非”,土地性质已经变更为国有土地。“井家沟的问题,是集体土地拆迁。楼房的是600元-900元/平方米,平房的补偿标准是450元-600元/平方米,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偿。”他同时向记者表示,“这一标准是按照济南市的204号文和高铁的178号文,进行拆迁补偿的。”

  而据山东省建设厅吴英副厅长介绍,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近年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量日益增大,规范此类房屋拆迁已成为不能回避的问题,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006年12月1日便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7条明文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而王令平所述的济南市204号文,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只不过它的公布时间是2003年4月28日。且记者并未在此文中查询到任何有关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补偿差异的具体条文。

  协调小组成员、七贤街道办事处的城建部门工作人员程铭则对此表示说,虽然《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具体怎么办并没有细节”。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他甚至算起来了一笔“精明账”,“高铁项目并不是涉及一个村。如果一个村改,那么全部的都得改。本来资金就紧张,如果把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要多出多少亿元?”他甚至指责制定此条例的工作人员“天天坐办公室,实际情况根本不允许”。并且如同王、管二人所述,如今的方案“(村民)既拿到钱,还可以得到房,真正得到了实惠”。

  而所谓让村民得到实惠的安置房项目同样疑点重重,沦为他人敛财的工具。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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