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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房管局出函替“文采最好”贪官求情引质疑(3)

2012-02-17  来源:黄河新闻网  编辑:韩轩

    他认为,将该函件写入判决书也是不合适的,“请求减轻处罚的函不是证据。如果存在减轻处罚的证据,办案机关可以收集,律师可以取证。由行政机关出示就不合适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小建也认为,请求减轻处罚的函件,不是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的因素,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但她认为房管局出函没什么问题。她还表示,该函能不能列入证据,关键看是否说明了案件事实,如果不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列入判决书就没有必要了。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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