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英:正确处理人与土地、土地与其他资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事关社会稳定与和谐。必须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根本改变以地谋发展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一,平等保护土地产权。构建以保护和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为核心的土地权利和法律体系。由中央政府统一进行覆盖所有土地资源的确权、登记、颁证,确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权属关系,为保障土地财产权、便利土地权利交易提供基础性制度服务。赋予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对两种所有制土地所享有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实现宪法和相关法律保障下的同地、同权。逐步实行对失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公平补偿,以被征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为最终目标。尊重和保护被征地农民在征地中的话语权和谈判权。
第二,确认不同主体土地平等进入权。以用途管制为唯一的准入制度。打破目前因城市和农村的区别,对圈内圈外土地按不同所有制准入的政策。制定城市增长线,明确土地国有的范围为建成区。新增建设用地用于非农经济建设的,除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征用外,可以保留集体所有。
第三,重构平等交易的土地市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统一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实现主体平等、市场交易决定供求和价格形成的土地市场。活跃土地二级市场,促进土地抵押、租赁、出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第四,将国有土地经营的职能从土地管理机构剥离。明确土地管理部门是隶属于国土部的土地行政管理机构,行使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土地的行政管理职能。地方政府是受国务院委托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占有、使用、处置、收益各项权能,包括对农村土地的依法征用、征收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部分经营职能。地方政府土地经营职能不再由土地管理行政机构行使,而是由政府委派专门的机构来履行,也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成立专门的国有土地公司等经济组织。这些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接受政府的调控和监管。
第五,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管理和监督使用。明确国有土地经营收益不能成为政府财政的当期盈余。专司土地经营的机构获得的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应进入与政府财政相分离的专门账户,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应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六,进行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综合配套改革,明确下一个发展阶段土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厘清土地利益在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和政府之间的规则。改革土地财政,完善土地增值税,规范土地融资机制,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改土地涨价归政府和开发商为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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