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强制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强制搬迁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申请执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坚持协调和解。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时,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指导意见》,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作为着力点,将协调理念贯穿于办案的始终,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服务大局。人民法院要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树立大局观念,秉持推进城市建设进程与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并重的理念,对合法征收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对征收工作中不规范行为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该《意见》要求,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建立房屋征收联席会议制度,在党委领导下,相关部门参加,共同协调处理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完善房屋征收信息沟通、矛盾排查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完善突发性、群体性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沟通群体性争议的预警信息,并实现制度化、长效化。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力阻止暴力拆迁,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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