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酒店提供客房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属租赁、违法建筑不得租赁
《条例》对几种房屋作出不得出租的规定,即:属于违法建筑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如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随着房屋用途日趋多样化,房屋租赁的范围和涉及的安全问题都经《条例》进行了规范。《条例》明确将五种通过房屋获取固定收益的情形纳入房屋租赁管理:将房屋以合资、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将房屋以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酒店将客房或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将地下构筑物提供他人使用;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的情形。
对于房屋租赁,《条例》规定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市、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如未备案,可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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