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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保障性住房分配、配租退出机制有了新标准(2)

2012-04-19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罗慧哲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其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新购经适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适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租赁)经适房时,应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租赁)经适房。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2011年6月11日后新购买的经适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回购。

  购买(租赁)经适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已购买(租赁)经适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在购买(租赁)的经适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将所购买(租赁)的经适房出租(转租)、出借的;在所购买(租赁)的经适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政府回购(收回)的经适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租赁)。

  限价商品房转让后不得再次申购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非本地劳务人员,可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资格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确需转让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转让前应当向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交易价格,经批准并按规定比例缴交部分交易增值收益后,方可进行交易。转让后,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增值收益缴交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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