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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2011-05-04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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