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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13)

2011-05-0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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