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7新发行的房产“限购令”(3)
2011-05-11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九)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时,应核查购房人准购信息,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提供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和办理二手住房转移登记。
(十)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严肃查处。
上一篇:2011年房地产出行的新政策“国八条” 
下一篇: 2011.04.01发行 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