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清房补缴房款后房屋权属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
2011-07-29 来源:山西省建设厅 编辑:乔铭
八、本意见所涉及的各类住房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凡已按规定缴纳过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资金的,不再交纳;未按规定缴纳的,应当按原住房性质补交。
九、按照本意见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由当事人缴纳。
十、本意见适用本次清房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
十一、各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房补缴款后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专人负责,抓紧时间,妥善处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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