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适时公布可售商品住房面积、套数、户型分布等房源信息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完善市场监测机制,逐步建立在建楼盘信息发布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日内,须将有关楼盘信息报送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便综合分析,预测市场,引导投资。
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定期公布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对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前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预售房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手续,暂停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一切经营活动。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据本《通知》,加强所辖区域内的房地产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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