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2)
2011-09-14 来源:未知 编辑:宋羽欣
便器与水箱配件要实行成套供应,保证便器的密封性能和冲洗性能。便器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保证其配套产品的节水功能和质量,并在产品上标明冲洗水量。
六、在大中城市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32系列实腹钢窗和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
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音等优良性能的,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要求的建筑用窗。当前应重点推广应用符合《PVC塑料窗》(JG/T3018)标准的PVC塑料窗,以及符合《平开、推拉彩色涂层钢板门窗》(JG/T3041-97)标准的彩色涂层钢板窗等新型节能窗。
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木塑和铝塑复合窗、钢塑复合共挤节能保温窗及隔热保温型铝合金窗等新型节能窗。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住宅建设中禁止使用落后产品、推广应用优质产品工作的监督实施。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采用禁止使用产品的住宅建设项目,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国办发〔1999〕72号文件规定处理。
九、在小城市及村镇住宅建设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落实禁止使用落后产品、推广应用优质产品的工作,并将执行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
国家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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