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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公告(第二十一号)

2011-09-21  来源:太原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宋羽欣

  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诚信、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太原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要求,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太原市房产局于2011年7月14日开始对太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始了专项大检查。

  一个月以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对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开、房屋中介服务等重点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查找,同时制订了措施进行整改。我局也加强了对商品房预(销)售市场、中介市场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房地产开发、经纪机构都能严格遵守房地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范经营。但也有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公然以排号、收取定金等方式违规销售,我局将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为维护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强化专项检查工作效果,我局发布第二十一号公告: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诚信、规范经营,严禁未取得预(销)售许可,以认购、预定、排号、收取定金、预订款、吸纳会员、发放VIP卡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严禁违规组织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单位团购不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严禁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严禁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严禁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严禁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严禁打着保障性住房旗号销售非保障性住房。

  各房地产经纪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对外发布无相应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房源信息;严禁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严禁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严禁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严禁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 机构 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及限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取得合法预(销)售手续对外销售商品房的行为,不执行限购政策或违反限购政策规定的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我局提醒市民在选购商品房时一定要在认真反复查验销售楼盘的“五证一照”及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购买合法的商品房。不要轻易相信街头巷尾散发的小广告及各类媒体广告、虚假短信所宣传的内容,不要被某些项目价格低廉等表面现象所迷惑,不要购买手续不齐全的房屋,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团购房。要谨慎消费,慎交订金,慎签合同,否则将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局监察大队负责对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预(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各新闻媒体及广大市民如发现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可以拨打我局监察大队电话(4942643)进行投诉。如对某商品房项目有疑问,可以拨打我局市场监管处电话(4942627)进行咨询,也可通过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商品房项目信息查询”栏目查询手续齐全的商品房项目。希望市民在认购商品房时选购手续齐全、销售合法的商品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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