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出台多项新政策 方便市民进行公积金提取
发布时间:2015-07-06 来源:大同日报 编辑:郭瑞瑞
摘要:从5月10日
住房公积金新政推行以来,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窗口每天人流不断,业务量骤增,到目前,已有1万余人提取了4亿余元的住房公积金,还有不少需要提取的职工正在积极办理手续。那么,我市在公积金提取方面都有哪些新的
政策?记者就此做了相关了解。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方便广大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
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我市对公积金提取政策作了
调整,具体为:
——放宽
租房提取条件。缴存职工租住公共
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包括物业费);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已婚职工每年最高可以提取15000元,首次提取由开始可一次性提取2年租金改为现在的一次性提取5年租金。
——扩大提取范围。缴存职工购买或偿还住
房贷款,可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已付的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
装修费用)。然后,根据需要,再申请住房公积金
贷款。
——延长购建提取时限。由过去一年内持有效
购房凭证提取延长至三年内。
——首次实行阶段性提取政策。阶段性提取政策主要是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作用,满足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求,解决缴存职工因购房手续和政策掌握滞后等原因未能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对1995年以来购买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行阶段性提取的一项
优惠政策。缴存职工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个人申请(单位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公积金提取四联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可提取本人账户公积金余额。办理时限为2015年6月10日—2015年10月31日。提取范围一是1995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二是2005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署合法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备案合同》,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集中办理“棚户区
建设住房项目”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对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
——简化偿还住房
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取时,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身份证和单位加盖公章的个人提取申请即可。